此次《方案》的最根本變化,在于監管思路的改變,從嚴防死守變成精準治污,從機械死板變成動態管理,從嚴卡資質變成豁免管理,從黑名單變成報名單……充分體現“放管服”深化改革精神。
對于以往危險廢物在監管和利用處置方面規定的不足之處,比如危險廢物處置后仍是危險廢物、危險廢物只能無害化處置而不能替代原輔材料等,此次《方案》均有了較為完善的解決方案。而堅持精準治污、科學治污、依法治污的精神,更加滿足科學和實際的要求。

《方案》在危險廢物處置方面,對一些短板有什么改進?
1、補齊醫療廢物、危險廢物手機處理設施方面的短板,對于縣級以上城市建成區醫療廢物無害化處置率需達到99%以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危險廢物處置能力應基本滿足本行政區域內的處置需求。
2、完善“點對點”的常備通行路線,實現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運輸車輛規范有序、安全便捷通行。
3、建立區域性收集網點和貯存設施,支持危險廢物專業收集轉運和利用處置單位建設區域性收集網點和貯存設施,開展小微企業、科研機構、學校等產生的危險廢物有償收集轉運服務。開展工業園區危險廢物集中收集貯存試點。鼓勵在有條件的高校集中區域開展實驗室危險廢物分類收集和預處理示范項目建設。
4、修訂危險廢物貯存、焚燒以及鑒別等方面污染控制標準規范。
同時,為了方便企業和優化營商環境,《方案》還提出一系列措施:
1、“白名單”危廢跨省轉移過程審批流程簡化;
2、小微企業、科研院所等少量危險廢物集中收集轉運;
3、“點對點”危險廢物定向利用豁免資質要求;
4、通過信息化手段實現申報備案轉移利用處置全過程監管;
5、動態修訂《危廢名錄》建立危險廢物排除管理清單;
6、允許第三方開展危廢鑒別服務(制定中)。
除此之外,關于危險廢物的處置和利用,《方案》還提出一些其他需要注意的要點:
1、開展專項督查。在中央和省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中,加大對危險廢物污染環境問題的督察力度。對于部分地區危險廢物環境違法案件頻發、處置能力不足,導致環境污染或惡劣社會影響的情況,可依法開展專項督察。
2、明確第一責任人,主要負責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是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和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
3、危險廢物處置能力與產廢情況總體需匹配。《方案》要求各省級政府開展危險廢物產生量與處置能力匹配情況評估及設施運行情況評估,科學制定并實施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建設規劃。在2022年底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危險廢物處置能力與產廢情況總體匹配。
4、危險廢物管理納入地方黨政考核,也就是說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目標直接影響到地方黨政領導及干部的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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