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電企業如何進行碳排放核算?
發電設施溫室氣體排放核算和報告工作內容包括核算邊界和排放源確定、數據質量控制計劃編制、化石燃料燃燒排放核算、購入電力排放核算、排放量計算、生產數據信息獲取、定期報告、信息公開和數據質量管理的相關要求。
a) 核算邊界和排放源確定
確定重點排放單位核算邊界,識別納入邊界的排放設施和排放源。排放報告應包括核算邊界所包含的裝置、所對應的地理邊界、組織單元和生產過程。
b) 數據質量控制計劃編制
按照各類數據測量和獲取要求編制數據質量控制計劃,并按照數據質量控制計劃實施溫室氣體的測量活動。
c) 化石燃料燃燒排放核算
收集活動數據、確定排放因子,計算發電設施化石燃料燃燒排放量。
d) 購入電力排放核算
收集活動數據、確定排放因子,計算發電設施購入使用電量所對應的排放量。
e) 排放量計算
匯總計算發電設施二氧化碳排放量。
f) 生產數據信息獲取
獲取和計算發電量、供電量、供熱量、供熱比、供電煤(氣)耗、供熱煤(氣)耗、供電碳排放強度、供熱碳排放強度、運行小時數和負荷(出力)系數等生產信息和數據。
g) 定期報告
定期報告溫室氣體排放數據及相關生產信息,并報送相關支撐材料。
h) 信息公開
定期公開溫室氣體排放報告相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i) 數據質量管理
明確實施溫室氣體數據質量管理的一般要求。
碳排放核算邊界和排放源
1、碳排放核算邊界為發電設施,主要包括燃燒系統、汽水系統、電氣系統、控制系統和脫硫脫硝等裝置的集合,不包括廠區內輔助生產系統以及附屬生產系統。
2、發電設施溫室氣體排放核算和報告范圍包括:化石燃料燃燒產生的二氧化碳排放、購入使用電力產生的二氧化碳排放。
碳排放核算要求
1、化石燃料燃燒排放量是統計期內發電設施各種化石燃料燃燒產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的加和;
2、對于購入使用電力產生的二氧化碳排放,用購入使用電量乘以電網排放因子得出;
3、發電設施二氧化碳排放量等于統計期當年各月度化石燃料燃燒排放量和購入使用電力產生的排放量之和;
碳排放核算報告要求
重點排放單位應在每個月結束之后的40個自然日內,按生態環境部要求報告該月的活動數據、排放因子、生產相關信息和必要的支撐材料,并于每年3月31日前編制提交上一年度的排放報告,包括基本信息、機組及生產設施信息、活動數據、排放因子、生產相關信息、支撐材料等溫室氣體排放及相關信息,并按照格式要求進行報告。
a) 重點排放單位基本信息
重點排放單位應報告重點排放單位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排污許可證編號等基本信息。
b) 機組及生產設施信息
重點排放單位應報告每臺機組的燃料類型、燃料名稱、機組類型、裝機容量,以及鍋爐、汽輪機、發電機、燃氣輪機等主要生產設施的名稱、編號、型號等相關信息。
c) 活動數據
重點排放單位應報告化石燃料消耗量、化石燃料低位發熱量、機組購入使用電量數據。
d) 排放因子
重點排放單位應報告化石燃料單位熱值含碳量、碳氧化率、電網排放因子數據。
e) 生產相關信息
重點排放單位應報告發電量、供電量、供熱量、供熱比、供電煤(氣)耗、供熱煤(氣)耗、運行小時數、負荷(出力)系數、供電碳排放強度、供熱碳排放強度等數據。
f) 支撐材料
重點排放單位應在排放報告中說明各項數據的來源并報送相關支撐材料,支撐材料應與各項數據的來源一致,并符合本指南中的報送要求。報送提交的原始檢測記錄中應明確顯示檢測依據(方法標準)、檢測設備、檢測人員和檢測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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